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苏价费[2002]378号
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一、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
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刑事案件 |
仲裁案件 |
收费标准(元/件) |
1500 |
2000 |
3000 |
1500 |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要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
收 费 标 准(元/件) |
1万以下 |
1-10万元 |
10-50万元 |
50-100万元 |
100-500万元 |
500-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 |
收费率 |
免收 |
4% |
3% |
2.5% |
2% |
1.5% |
0.7% |
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双方协商收费;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二、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