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责 任
 

一、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的责任

(1)在一项法律事务中,需要两名以上的律师协同完成的情况下,最终对客户负责并在完成法律事务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主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法律事务的是协办律师。

(2)主办律师对协办律师有直接的监督权,应作出合理的努力来确保协办律师遵守执业规范。

(3)如果主办律师直接指示协办律师采取某项违反执业规范的行动或协办律师采取了违反执业规范的行动,主办律师没有及时制止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主办律师应承担责任。

(4)协办律师应按照执业规范和主办律师的意见进行工作、违反执业规范或超出职责范围,擅自采取行动,造成严重失误的,协办律师应承担责任。

(5)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直接指示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采取某项行动,或未对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的某项错误行动采取制止或补救的措施,该律师对该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违反规范的行为负责。

(6)非合伙、合作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的责任
实习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指定的法律事务;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工作。实习律师违反执业规范和律师助理违反工作纪律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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