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应当具备足以妥善地为当事人处理所委托法律事务的能力。律师不具备完成委托事项的能力,不得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主办律师必须保证自己能够立即办理案件并不受其他方面的影响,不能悉心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的,不得接受委托。
3、律师不得向经办人承诺回扣,或向介绍人支付佣金,从而籍此获得当事人的委托。
4、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受委托。
5、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进行讨论,经协商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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