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应当拒绝或终止受托:
( 1)律师代理行为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相抵触;
( 2)律师的生理或心理状况不适应继续受托;
( 3)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停止执业;
( 4)由于法定的原因,代理律师无法继续受托;
( 5)当事人未能履行对承办律师书面承诺的义务。
二、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或终止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
( 1)当事人企图利用律师代理行为进行犯罪或欺诈或其他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证词系伪造或虚假的;
( 3)当事人在得到律师的提示后,仍不能按照委托时的约定在物质或经费上协助律师完成其委托事项的;
( 4)代理行为会给律师带来可以预见的损害。
三、终止受托后,律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额外的不利影响。
四、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律师终止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在充分听取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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